(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380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恽梅,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尹艳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汪宣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