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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380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恽梅,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尹艳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汪宣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