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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执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蒋启新持有、使用假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启新

案由

持有、使用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定书(2015)贵刑执字第808号罪犯蒋启新,捕前职业农民,原,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7日以(2007)港北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启新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7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于2008年3月25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2011年3月29日和2013年7月29获得减刑一年和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4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于2015年4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平南监狱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平南监狱认为,罪犯将启新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将启新在服刑期��,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评为表扬。2013年5月至2014年12月,累计奖励分达75.12分。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监狱减刑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将启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建议,本院结合该犯余刑实际情况及其改造表现情况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将启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零十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5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黄裕和审判员  廖赞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银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