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郭某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邹某初字第39号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邹民重初字第39号判决书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美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路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