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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春立与陈永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立,住河南省邓州市。委托代理人:余炼强,广东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永康,住广东省从化市。申请执行人李春立与被执行人陈永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春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欠款及利息共221362元。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执行期间,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陈永康名下的车牌号为粤A×××××的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和粤A×××××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并划拨被执行人陈永康在银行的存款23591.07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3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谢家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