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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栟民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勤与杨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勤,杨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栟民初字第00366号原告李勤。委托代理人姜建华,如东县栟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人保大厦705室。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娟,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勤与被告杨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勤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勤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爱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