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侯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镇经刑初字第00043号公诉机关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甲,镇江市索普集团员工,住。曾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01年1月18日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25日取保候审。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经检诉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受理,由代理审判员刘芳芳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饮酒后驾驶苏L×××××小型轿车,沿镇江新区丁卯桥路行驶至张尹许公交站附近,撞上前方同向任某驾驶的苏L×××××小型轿车,致车辆损坏,任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2.5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负全部责任,任某不负责任。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列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毒物(酒精检测)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异议,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案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赶至现场,发现被告人涉嫌酒驾遂抽血送检,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赔偿了任某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酒精检测)检验报告书、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证人陶某、侯某乙等人的证言、门诊病历、协议书、收条、户籍资料、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01)京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被告人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且当庭自愿认罪,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饮酒后驾驶苏L×××××小型轿车在镇江新区丁卯桥路与任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酒精浓度为172.5mg/100ml,属醉酒驾驶,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负全部责任。该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毒物(酒精检测)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也供认不讳,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发破案经过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任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结合社区矫正落实等情况,认为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第七十三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芳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