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田××与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田××。被告金××。本院受理原告田××与被告金××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金××于2015年4月27日因交通事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袁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肖克瑾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