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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立终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江苏凯灵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西京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凯灵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江西京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立终字第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凯灵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常州金坛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福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京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建县望城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廷,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苏凯灵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2015)进民二初字第1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应当要供证据的原件,并经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被上诉人销售部长霍小鹏在处理本案纠纷时,明确约定向金坛市法院诉讼方式处理纠纷,霍小鹏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本案应由金坛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一审时提供了双方所签合同的传真件,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所签合同的传真件是不真实的,本院对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予以确认。被上诉人销售部长霍小鹏否认与被上诉人“明确约定向金坛市法院诉讼方式处理纠纷”。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建华审 判 员  熊达和代理审判员  阙慧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