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执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青建股份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巢执字第00592号青建股份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安徽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巢民二初字第008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安徽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21870.90元、违约金20万元(不包含迟延履行利息);二、负担案件执行费34620元。本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巢湖居巢支行。户名:巢湖市人民法院。账号:175222504012。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