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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申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张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申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秦子镇,该委执法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彪,该委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张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2015)临行非审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书裁定准予(2014)09-1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系申请执行人某某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某某(2014)09-1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孙文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