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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文娟与韩学新、马素梅、李晋兵、郭家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娟,韩学新,马素梅,李晋兵,郭家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娟。被执行人韩学新。被执行人马素梅。被执行人李晋兵。被执行人郭家胜。申请执行人李文娟与被执行人韩学新、马素梅、李晋兵、郭家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阳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韩学新、马素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原告李文娟借款4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和罚息按双方约定据实计算);被告李晋兵、郭家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韩学新、马素梅、李晋兵、郭家胜共同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文娟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文娟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字第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吉 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