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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652号原告孙某某,现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高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尔航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岳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