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2015)古刑初字第30号被告人向国波贩卖毒品罪一案判决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古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某甲,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2003年6月18日被古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吸毒,被古丈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古丈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池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向某某甲与同伴向某某乙在古丈县城“华都宾馆”403房间玩游戏时,田某甲(另案处理)打电话联系向某某甲购买冰毒,向某某甲便叫田某甲来“华都宾馆”403房间进行交易。随后,田某甲来到该处给向某某甲送了100元毒资。向某某甲得钱后,便外出取0.2克冰毒后回到“华都宾馆”403房间送给了田某甲。2、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向某某甲与田某甲等人在古丈县城“华都宾馆”403房间开房时,吸毒人员张某甲奇打电话联系田某甲购买冰毒,田某甲因未有冰毒便介绍张某甲奇向向某某甲购买。之后,向某某甲在“华都宾馆”403房间以200元的价格给张某甲奇贩卖了0.4克冰毒。张某甲奇当场付给向某某甲现金100元,另100元毒资应向某某甲的要求通过手机支付宝以充游戏币的方式进行了支付。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田某甲、向某某乙、张某甲的证言;被告人向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甲违反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向某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向某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向某某甲适用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向某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向瑞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彭 莎附:本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毒品案件的罪名确定和数量认定问题……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