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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宋云英与大昇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云英,大昇蒲纺(湖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宋云英,女。被执行人:大昇蒲纺(湖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仕贤,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宋云英与被执行人大昇蒲纺(湖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赤劳人仲裁字(2014)第14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大昇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宋云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劳动争议争议款698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其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宋云英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劳人仲裁字(2014)第14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