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诉李某聚众斗殴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射刑初字第0004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射阳县人,务工,住射阳县。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严丽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31日晚,因薛某、陈某等人在王某的父亲赌场上闹事,被告人李某受王某乙纠集,随同其与房某、李某等人一同前往现场,对陈某等人实施殴打,李某等人持砍刀、红缨枪追赶并殴打薛某等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请依法处罚。被告人李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31日晚,因薛某、陈某等人到王某的父亲王某在本县合德镇东园菜场处开设的赌场上闹事,王某打电话告知王某乙(另案处理)的妻子陈某,后王某乙纠集房某、李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李某等人一同前往现场,李某等人对陈某等人追逐、殴打;其中李某等人持砍刀、红缨枪追赶并殴打薛某等人。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被告人李某人口信息、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射阳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射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重案中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等,证实被告人个人信息及其投案自首的事实。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柏某、白某等人证言,均证实王某乙等人到王某开的赌场殴打陈某等人的经过。3、被告人李某及同案犯王某乙、房某、李雪峰等人的供述,均证实王某乙纠集房某、李某等人进行聚众斗殴、李某等人持械斗殴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证明效力,且相互印证,足可证实本案相关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与他人共同实施聚众斗殴行为,是共同犯罪,其在犯罪中起次要作要,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对被告人李某减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薇代理审判员 蔡琳琳代理审判员 许元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戴红娟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