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湖北龙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吴伯凯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湖北龙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吴伯凯,李腊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3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18号浦发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陈海宁,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北龙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槐荫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李腊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伯凯,男,汉族,1949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李腊云,女,汉族,1953年12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湖北龙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吴伯凯、李腊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本院在本案诉讼保全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龙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应收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湖北龙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应收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东审 判 员 黄格畅代理审判员 王爱全二○二○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