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合肥东山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安科新创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东山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29号原告:合肥东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光敏,总经理。被原告:安徽安科新创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文锋,总经理。担保人:王欣,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东山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安科新创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东山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安徽安科新创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5万,并已提供担保人王欣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东山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安科新创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5万。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宗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戚冠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