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曹素桂与徐淑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素桂,徐淑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倴民初字第253号原告:曹素桂。被告:徐淑元。委托代理人:郭士银,滦南县宋道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曹素桂与被告徐淑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素桂、被告徐淑元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士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素桂诉称,2014年9月7日,原告曹素桂在西邻张成伍家打牌,被告徐淑元去了张成伍家,无故殴打原告曹素桂。2014年9月8日,原告曹素桂就此事报警,并到滦南县医院就诊,在滦南县京东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9月24日,原告曹素桂之伤经滦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属轻微伤,自受伤之日起休息30天。被告徐淑元给原告曹素桂造成如下经济损失:医疗费2175.94元,误工费4200元,伙食补助费100元,陪护费187元,鉴定费1100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共计8062.94元。原告曹素桂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要求被告徐淑元赔偿原告曹素桂经济损失人民币8062.94元。被告徐淑元辩称,被告徐淑元与原告曹素桂发生纠纷情况属实,被告徐淑元同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曹素桂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三方面证据,并申请本院调取了滦南县公安局宋道口派出所对采凤红、赵淑霞、王志丽、曹素桂、徐淑元分别作出的询问笔录。1、唐山京东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该诊断证明书写明对原告曹素桂的诊断印象和住院治疗建议。唐山京东医院住院处结算收费票据一份,显示住院5天,收费1919.34元。住院病案一份共5页。2、滦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曹素桂之损伤属轻微伤;(2)、建议被鉴定人曹素桂自受伤之日起休息30日。滦南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收费发票一张,收费金额为1100元。3、滦南县第二高级中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千喜鹤公司滦南二中餐饮中心误工证明一份,该证明显示曹素桂是千喜鹤公司员工,2014年9月8日至2014年10月8日未到该公司上班,未上班期间停发所有工资,月工资4200元。千喜鹤公司滦南二中餐饮中心提供的2014年6月、7月、8月员工工资表三份,三份工资表显示曹素桂月工资均为4200元。4、滦南县公安局宋道口派出所对采凤红的询问笔录。该笔录写有如下内容:“……我来说一下2014年9月7日下午两点左右,我们几个妇女待着没意思,我、曹素桂、赵淑霞、张国军妻子我们四个人一攒求到我们家打麻将,我家没有麻将牌,于是我就到我们东邻居徐淑元家去找麻将,……我将麻将(牌)拿到我家,我们四个人在我家东屋就开始打麻将,……。玩到三点左右,徐淑元就到了,进屋就说:‘别玩了’我们也没吱声,她又说;‘别玩了’我们还是没吱声,这时徐淑元上来就将我面前的麻将给推了,曹素桂起身双手抓着麻将牌,将麻将牌用劲往桌子上一摔说:‘不玩了’徐淑元一看曹素桂摔麻将,就骂道:‘你个臭不要脸的,摸我的东西干啥(指麻将牌)’?曹素桂没吱声,用手一拽麻将桌布,当时麻将掉地下不少,这时曹素桂和徐淑元都往一起够,我们拦着都没打在一起,曹素桂从地上拿起一个小圆凳,朝徐淑元砸,但没有砸到徐淑元,她们俩还是互骂,我有些不舒服就坐在了屋里面的椅子上,赵淑霞她们往外拽徐淑元,已经将徐淑元拽到了东屋门槛处,曹素桂扑上去,她们俩就打到了一起……后来她们俩被拉开了……在房北发生什么我就不清楚了。问:你与本案当事人有什么关系?答:我和徐淑元是妯娌,与曹素桂是一个村的,关系都不错。问:徐淑元到你们家之后,为什么不让你们玩麻将了?答:徐淑元与曹素桂有过矛盾,嫌曹素桂用她麻将牌了。……问:当时打架谁先动的手啊?答:开始谁也没打到谁……后曹素桂就朝徐淑元扑了上去,至于谁先打的谁我没看到……问:当时打架现场还有谁?答:赵淑霞、张国军妻子王志丽、张起妻子刘素芬。……”2、滦南县公安局宋道口派出所对王志丽的询问笔录:“2014年9月7日下午两点多钟,我、曹素桂、采凤红、赵淑霞我们四人在采凤红家东屋打麻将,我们玩了大约有一个来小时的时候,徐淑元进屋了,徐淑元进屋就说:‘你们别玩了’,连续说了两声,我们四人谁也没吱声,紧接着徐淑元就把我们的麻将牌胡啦了,曹素桂手里抓起麻将往麻将桌上一摔,也把摆在跟前的麻将牌往前一搡的,当时我也没在意,徐淑元和曹素桂就胡啦在一起了,我们就把她们俩拉开了,我们打麻将的桌子也倒了,这时有人对徐淑元说:‘你出去吧’,徐淑元就往外走,曹素桂就往前够,她们俩又打了起来胡拉在一起了……我对徐淑元说‘你走吧’,徐淑元说‘我走不了,她咬着我呢’,我们大伙就互相拉着她们俩就把她们俩拉开了。我们把徐淑元拉到房北去了,之后我们就在采凤红家待着,没一会曹素桂就往北门口去了,我们在屋里待着也没出去,后来听见她们俩在外边吵吵,我们就都出去了,我看见她们俩也没动手,就是互相对骂,我们大伙还是劝她们俩,曹素桂就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从徐淑元家后门上砸了两下……问:徐淑元和曹素桂为什么打架?答:因她俩家以前有鸡毛蒜皮的小事,我们打麻将用的是徐淑元家的麻将牌。问:你与本案当事人或证人有什么关系?答:我和徐淑元、曹素桂都是一个村的,平时关系都不错。……问:当时打架都有谁在现场?答:赵淑霞、刘素芬、采凤红,其他人我没注意。……”3、滦南县公安局宋道口派出所对赵淑霞的询问笔录:“我来说一下2014年9月7日下午两点左右……我、曹素桂、采凤红、张国军妻子我们四个人一商量到采凤红家打麻将,由于没有麻将牌,于是采凤红就从徐淑元家找来麻将,我们四个人在采凤红家东屋就开始玩麻将,……玩到三点左右的时候,徐淑元就到了,进屋就说:‘别玩了’,我们也没吱声,她又说;‘别玩了’,我们还是没吱声,这时徐淑元上来就将我和采凤红面前的麻将给推了,曹素桂起身双手抓着麻将牌,将麻将牌用劲往桌子上一摔说:‘不玩了’,徐淑元一看曹素桂摔麻将牌,就骂道:‘你个臭不要脸的,摸我的东西干啥(指麻将牌)’?,曹素桂没吱声,用手一拽麻将桌布,当时麻将掉地下不少,我弯下腰去捡麻将牌,不知道咋回事麻将桌倒了,于是我就起来不捡了,曹素桂从地上拿起一个小圆凳朝徐淑元砸,但没有砸到徐淑元,她们俩还是互骂,她们一吵吵,我有些不舒服就坐在炕上了,面朝东南坐在炕上,她们怎么打的我也没看见,……问:你与本案当事人有什么关系?答:我和徐淑元是妯娌,与曹素桂是一个村的,关系都不错。问:徐淑元到了之后,为什么不让你们玩麻将了?答:徐淑元与曹素桂有过矛盾,嫌曹素桂用她麻将牌了。……问:当时打架现场还有谁?答:采凤红、王志丽、刘素芬。……”4、滦南县公安局宋道口派出所对被告徐淑元的询问笔录:“2014年9月7日下午4点来钟,我从办丧事的地方去了张成武家,当时张国军妻子、张成武妻子采凤红、张成民妻子赵淑霞和曹素桂正在东屋打麻将,我进屋说:‘别干了’,她们四个人还是继续干,我又说:‘别干了’,她们还是没听,我用手将麻将一推说:‘别干了’,这时坐在东面的曹素桂站起来,将麻将一推,拿一颗麻将子朝我砸来,没砸到我,曹素桂又将麻将桌给推翻了,同时从屋地上拿起一把小圆凳子砸我,也没砸到,我蹲下身子去捡麻将牌的时候,她过来伸手朝我脸打过来,我躲过去了,其他在场的人劝着我走,我刚转身还没走出去的时候,她就抱住我的腿连扣在咬,我看她咬我,我就用手从她背部乱打,在场的人对我说:‘你走啊’,我说:‘我走不了,她咬着我呢’,有人将她拽开之后我就从北门口出去了,在冷广信家北门口和冷广信两口子待着,曹素桂从张成武家出来后,……,我们互骂两句后,看热闹的就将我拽走了,到冷继坤家待着去了,后来曹素桂啥时候走的我就不清楚了。……。问:你平时和曹素桂有什么矛盾吗?答:去年因为装瓜我们俩吵过架。……。问:当时打架都有谁在场着?答:在张成武家的时候,有张国军妻子、张成武妻子采凤红、张成民妻子赵淑霞,其他人我就不清楚了,在北门口砸我家门的时候,还有冷继军妻子在场着。……。”5、滦南县公安局宋道口派出所对曹素桂的询问笔录:“2014年9月7日下午两点多钟,我、张成武妻子采凤红、张成民妻子赵淑霞和张国军妻子在张成武家东屋打麻将,我们刚打完四圈准备打庄的时候,张成军妻子许淑媛就进屋了,进屋就说:‘都别玩了’,赵淑霞说:‘我们不玩干啥啊?’,许淑媛说:‘说不让你们玩就别玩了,这是我的麻将牌’说完之后,许淑媛用一只手将采凤红面前的麻将牌一挡,我看不好,就站起来,对她们说:‘我家走’,刚说完话,许淑媛隔着麻将桌朝着我头部扇了俩三下,她朝我打来时还将麻将桌压倒了,我说:‘你还打我啊?你不分三七二十一就打,想干啥呀?’我走过去想打她,当时采凤红拦着,还没打着她就被许淑媛一伸手採住了头发,我们两个人扭打在一起,将我按坐在地上,她一只手拽着我头发,一只手打我的后背,我用手就乱胡啦她,具体打他什么位置了我也不清楚,赵淑霞在一边对许淑媛说:‘你赶紧松手,快别打了’,许淑媛说:‘我松开她她就会咬我’,之后大伙劝着,许淑媛就松开了手,大伙将许淑媛往她家推,……后来大伙劝着,采凤红她们将我扶到了采凤红家,在他家休息了一会之后我就走着回家了。问:许淑媛与你为什么打架啊?你们之间有什么矛盾吗?答:我们之间以前有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我觉得都不是啥事,那天她打我,就是因为我们打麻将使用她的麻将牌了。问:当时你们打麻将用的麻将牌,你知道是谁的吗?答:开始不知道,许淑媛到了之后才知道是她的。……问:当时打架都有谁在场着?答:、采凤红、赵淑霞,张国军妻子,张齐妻子刘素芬,其他的人我就记不清了。……。”原告曹素桂对滦南县公安局宋道口派出所作的五份询问笔录的意见为:关于纠纷经过原告曹素桂认可其在派出所陈述的情况,但对其他三位证人和被告徐淑元的调查笔录不予认可,因为赵淑霞、采凤红系被告徐淑元妯娌,王志丽系被告徐淑元婶婆婆,此三人的笔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被告徐淑元的笔录所讲内容不属实,原告曹素桂不予认可。原告曹素桂认为被告徐淑元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徐淑元对滦南县公安局宋道口派出所所作的五份询问笔录的质证意见为:对滦南县公安局宋道口派出所对被告徐淑元作的询问笔录无异议。对滦南县公安局宋道口派出所对采凤红、赵淑霞、王志丽所作的询问笔录没有异议,该三份笔录内容基本相同,这些笔录显示是由被告不同意原告用被告的麻将牌引起的,当时原告拿起小圆凳砸被告,虽然没有砸到,但使矛盾升级,因此,原告应承担此次纠纷的主要责任。对滦南县公安局宋道口派出所对原告曹素桂所作的询问笔录有异议,对原告曹素桂所说的相关内容和伤情不予认可。被告徐淑元对原告提交的三个方面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原告曹素桂主张300元交通花费没有证据证实,不应得到法律支持。原告曹素桂主张误工费4200元过高,不予认可,应该按餐饮业行业标准每天75.72元计算。对其他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素有矛盾。2014年9月7日下午二时许,原告曹素桂与同村村民采凤红、赵淑霞、王志丽在采凤红家东屋打麻将牌。三时许,被告徐淑元来到采凤红家与原告曹素桂产生纠纷并致互殴。互殴中,原告曹素桂身体受到伤害。2014年9月8日,原告曹素桂到滦南县医院就诊,并于当日入住唐山京东医院,共住院治疗5天,支付医疗费1919.34元。2014年9月24日,原告曹素桂经滦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自受伤之日休息30天。原告曹素桂支付鉴定费1100元。原告曹素桂主张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0元、误工费4200元、陪护人员误工费187元、交通花费300元(未提交相关证据)。被告徐淑元对原告曹素桂产生的上述医疗费、鉴定费、伙食补助费、陪床人员误工费无异议,对原告曹素桂主张的交通费和误工费不予认可,称原告曹素桂未提交300元交通花费单据不应得到法律支持,主张应按餐饮业标准每日75.72元标准计算原告曹素桂的误工损失。本院认为,原告曹素桂与同村三位村民在村民采凤红家打麻将牌。被告徐淑元来到采凤红家中,因其与原告曹素桂素有矛盾,以麻将牌是被告徐淑元的为由,制止原告曹素桂及其他三人打麻将,导致原、被告产生纠纷,进而互骂、互殴。互殴中,原告曹素桂身体受到伤害。本院综合原、被告陈述和滦南县公安局宋道口派出所所作的五份询问笔录情况,认定被告徐淑元对此次纠纷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曹素桂承担次要责任,以被告徐淑元承担60%、原告曹素桂承担40%为宜。原告曹素桂起诉主张医疗花费2175.94元,审理过程中,原告曹素桂向本院提交的医疗花费票据为1919.34元,故本院认定原告曹素桂的医疗花费为1919.34元。原告曹素桂主张鉴定费11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0元、陪护人员误工费187元,被告徐淑元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曹素桂上述损失予以认定。原告曹素桂主张误工费4200元,并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曹素桂主张交通花费300元,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淑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曹素桂经济损失7506.34元的60%,即人民币4503.8元,其余40%,即人民币3002.54元,由原告曹素桂负担;二、驳回原告曹素桂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素桂负担120元,被告徐淑元负担18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此款已由原告曹素桂预交,执行当中,由被告徐淑元一并给付原告曹素桂1**元。如被告徐淑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国安代理审判员 贾 忠代理审判员 刘运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青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