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659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周文杰,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袁林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梅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