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8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上诉人曹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1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某甲,被上诉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18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神木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回上诉人曹某某。(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韩燕妮代理审判员 吴凤凤代理审判员 马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