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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8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上诉人曹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1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某甲,被上诉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18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神木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回上诉人曹某某。(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韩燕妮代理审判员  吴凤凤代理审判员  马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