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与惠州市福升电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惠州市福升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桥东三路**号。法定代表人:林建辉,局长。被执行人惠州市福升电子有限公司。地址:博罗县园洲镇九潭金印开发区横布园段。法定代表人:李桂元。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与惠州市福升电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博环罚字(2014)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2014)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10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惠州市福升电子有限公司缴交罚款8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600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惠州市福升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履行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405号案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华审 判 员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胡立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