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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执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仁彬与王恩海、赵立忠、祝庆宏、赵显国、陶飞、攀枝花市合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保全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仁彬,王恩海,赵立忠,祝庆宏,赵显国,陶飞,攀枝花市合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保字第79号原告陈仁彬,男,汉族,1972年4月7日生,住盐边县。委托代理人江海龙,盐边县桐子林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恩海,男,汉族,1975年11月27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被告赵立忠,男,汉族,32岁,住盐边县国胜乡新新村6组。被告祝庆宏,男,汉族,1981年5月24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被告赵显国,男,汉族,1980年3月18日生,住盐边县。被告陶飞,男,汉族,1981年12月25日生,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攀枝花市合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仁和区联通街94号。法定代表人杨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仁彬诉被告王恩海、赵立忠、祝庆宏、赵显国、陶飞、攀枝花市合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仁彬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恩海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仁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恩海所有的车辆(川D*****)予以扣押。扣押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至本案审理执行终结时止。扣押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担保、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晏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倪为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