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甘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丁建新与厉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新,厉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甘商初字第210号原告:丁建新。被告:厉林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建新诉被告厉林荣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童鲁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应丽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