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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甘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丁建新与厉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新,厉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甘商初字第210号原告:丁建新。被告:厉林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建新诉被告厉林荣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童鲁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应丽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