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民一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凤与尹登峰、尹国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尹登峰,尹国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724号原告张凤,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尹登峰,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尹国彬,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尹登峰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诉被告尹登峰、尹国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凤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4元,由原告张凤承担。审 判 长  魏战士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人民陪审员  邱建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支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