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执民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浙江广茂建设有限公司与衢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广茂建设有限公司,衢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柯执民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广茂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福。被执行人:衢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尔明,申请执行人浙江广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衢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衢柯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6555437.31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衢柯执民字第36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建国审 判 员 姜春生代理审判员 沃建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江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