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保安、佟伟芝诉被告任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安,佟伟芝,任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148号原告:王保安,男,1965年1月28日生人,满族,现住开原市兴开街八里桥子村3组8号。原告:佟伟芝,女,1966年10月17日生人,满族,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宁岩,1979年10月25日生人,汉族,现住开原市金方圆小区。被告:任丽,女,1978年5月14日生人,汉族,现住开原市翰林风景小区3号楼11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安、佟伟芝诉被告任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安、佟伟芝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请求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安、佟伟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保安、佟伟芝负担。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杨显华审判员 史书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娇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