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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保安、佟伟芝诉被告任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安,佟伟芝,任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148号原告:王保安,男,1965年1月28日生人,满族,现住开原市兴开街八里桥子村3组8号。原告:佟伟芝,女,1966年10月17日生人,满族,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宁岩,1979年10月25日生人,汉族,现住开原市金方圆小区。被告:任丽,女,1978年5月14日生人,汉族,现住开原市翰林风景小区3号楼11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安、佟伟芝诉被告任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安、佟伟芝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请求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安、佟伟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保安、佟伟芝负担。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杨显华审判员 史书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娇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