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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于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尚未执行完结的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法经论审判员 黄莹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郑 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