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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1358张国栋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1358号本院于二○一五年五月六日对原告张国栋诉被告仲茂源、张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作的(2015)泉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该判决书尾部“二○一五年五月七日”补正为“二○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周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