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1358张国栋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1358号本院于二○一五年五月六日对原告张国栋诉被告仲茂源、张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作的(2015)泉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该判决书尾部“二○一五年五月七日”补正为“二○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周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