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半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翼翔诉被告张瑞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翼翔,张瑞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半民初字第250号原告:张翼翔,男,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张瑞民,男,汉族,50岁,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翼翔诉被告张瑞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翼翔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翼翔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翼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翼翔承担。审判员 韩建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