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叶永吉与被告寇两兴、徐水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永吉,寇两兴,徐水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600号原告叶永吉,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寇两兴,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徐水珠,女,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永吉与被告寇两兴、徐水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永吉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被告已经还清借款,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永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叶永吉负担。审判员 苏挺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燕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