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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619号原告夏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梁光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