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一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一初字第965号原告:金某某,女,1971年3月6日生,朝鲜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潘某某,男,1966年3月21日生,朝鲜族,户籍地吉林省永吉县,现住韩国京畿道高阳市日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新宇审 判 员 顾丽梅代理审判员 唐雪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