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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一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一初字第965号原告:金某某,女,1971年3月6日生,朝鲜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潘某某,男,1966年3月21日生,朝鲜族,户籍地吉林省永吉县,现住韩国京畿道高阳市日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新宇审 判 员  顾丽梅代理审判员  唐雪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