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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法执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玉冰与被执行人沈中合、陈丙功为民间借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冰,沈中合,陈丙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118-1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冰,男。被执行人:沈中合,男。被执行人:陈丙功,男。申请执行人杨玉冰与被执行人沈中合、陈丙功为民间借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2015年4月13日分别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沈中合、陈丙功均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沈中合所有在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涅阳信用社的存款捌拾贰万贰仟伍佰陆拾叁元叁角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 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