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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商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无锡市星光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宜兴市红塔新型环保设备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星光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宜兴市红塔新型环保设备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商初字第00160号原告无锡市星光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勤新私营经济园钱姚路88-j8号楼南。法定代表人陆胜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丽英,无锡市新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宜兴市红塔新型环保设备厂,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肖张墅村。法定代表人谢小良,职务不详。原告无锡市星光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公司)与被告宜兴市红塔新型环保设备厂(以下简称红塔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丽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红塔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星光公司诉称:2013年4月22日,红塔厂前来星光公司,要求星光公司为其定做2台软启动,红塔厂提供了图纸及需要的规格尺寸,加工货款共计73000元。星光公司按约加工完设备,于2014年8月5日交付红塔厂,并现场进行了安装调试。现红塔厂已经支付55000元,尚余18000元未支付。2014年9月26日,双方对账,红塔厂确认结欠星光公司18000元。因红塔厂未能付款,故星光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红塔厂:1、立即支付加工货款18000元;2、承担利息损失(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3年8月5日至付清款项为止);3、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星光公司降低并明确了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红塔厂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8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26日起至付清款项为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红塔厂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星光公司与红塔厂存在加工合同关系,由星光公司为红塔厂加工定制相关设备。2013年8月5日,星光公司根据红塔厂的定制要求,向红塔厂提供软启动柜2台,并于同日开具了金额为73000元的增值税发票。2014年9月26日,双方对账,红塔厂会计李雪峰签字确认该厂结欠星光公司货款18000元。2015年4月17日,本院在红塔厂内向该厂会计李雪峰调查。李雪峰向本院陈述称:设备已经收到,票也已经开具,对结欠金额没有异议,只是因为厂里经济困难。以上事实,有星光公司举证的《加工承揽合同》、增值税发票、送货清单、对账单等书证予以证实,有本院制作的调查笔录,由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星光公司按约为红塔厂加工定制设备,红塔厂应按约付款。但红塔厂至今未付,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星光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红塔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部分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宜兴市红塔新型环保设备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无锡市星光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1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8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40元,合计390元由宜兴市红塔新型环保设备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傅萍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