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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姜溯炎、姜溯丹与姜溯丹、黄爱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溯炎,姜溯丹,黄爱舞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225号原告:姜溯炎。委托代理人:张安友、洪榕净,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溯丹。被告:黄爱舞。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荣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溯炎与被告姜溯丹、黄爱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溯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姜溯炎负担。审 判 员 陈德锡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杨斌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