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姜溯炎、姜溯丹与姜溯丹、黄爱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溯炎,姜溯丹,黄爱舞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225号原告:姜溯炎。委托代理人:张安友、洪榕净,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溯丹。被告:黄爱舞。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荣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溯炎与被告姜溯丹、黄爱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溯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姜溯炎负担。审 判 员 陈德锡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杨斌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