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杨春杏与方冬莲,杨南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杏,方冬莲,杨南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471号原告:杨春杏,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泉泉,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爱华,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冬莲,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南才,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杏诉被告方冬莲、杨南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杏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方冬莲、杨南才名下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同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黄超群名下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春杏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方冬莲、杨南才名下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同价值的财产;二、轮侯查封担保人黄超群名下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玉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