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行非审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吴泽华一审行政裁定书00026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吴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行非审字第00026号申请人: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武穴市刊江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周志刚,局长。被申请人:吴泽华。申请人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工商处字(2014)第5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武工商处字(2014)第50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武工商处字(2014)第50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少亮审判员 曾红华审判员 张郁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蒋 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