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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605号原告:朱某某,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徐某某,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方迎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房希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