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605号原告:朱某某,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徐某某,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方迎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房希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