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武汉钢联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邱伶、纪学农合同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钢联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邱伶,纪学农,王四德,XX,方金娣,张海涛,武汉四春德鑫物资有限公司,鲁俊芳,鲁智芳,鲁桂芳,潘国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30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钢联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鲁新学,董事长。被执行人邱伶。被执行人纪学农。被执行人王四德。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方金娣。被执行人张海涛。被执行人武汉四春德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执行人鲁俊芳。被执行人鲁智芳。被执行人鲁桂芳。被执行人潘国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9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邱伶、纪学农、王四德、XX、方金娣、张海涛、武汉四春德鑫物资有限公司、鲁俊芳、鲁智芳、鲁桂芳、潘国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伶、纪学农、王四德、XX、方金娣、张海涛、武汉四春德鑫物资有限公司、鲁俊芳、鲁智芳、鲁桂芳、潘国宏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邱伶向武汉钢联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099,868.38元及违约金(即按本金2,099,868.38元,以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4年1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执行人纪学农、王四德、XX、方金娣、张海涛、武汉四春德鑫物资有限公司、鲁俊芳、鲁智芳、鲁桂芳、潘国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26,959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250元、邮寄费100元、执行费23,722元由被执行人邱伶、纪学农、王四德、XX、方金娣、张海涛、武汉四春德鑫物资有限公司、鲁俊芳、鲁智芳、鲁桂芳、潘国宏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伶、纪学农、王四德、XX、方金娣、张海涛、武汉四春德鑫物资有限公司、鲁俊芳、鲁智芳、鲁桂芳、潘国宏银行存款人民币2,155,899.38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利民审判员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