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振瑞与赵聪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瑞,赵聪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97号原告王振瑞,男,阳城县人。委托代理人尹花林,女,阳城县人。被告赵聪化,女,阳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瑞诉被告赵聪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瑞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王振瑞负担。审 判 长 张永红审 判 员 张丽云人民陪审员 侯素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冯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