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振瑞与赵聪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瑞,赵聪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97号原告王振瑞,男,阳城县人。委托代理人尹花林,女,阳城县人。被告赵聪化,女,阳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瑞诉被告赵聪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瑞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王振瑞负担。审 判 长  张永红审 判 员  张丽云人民陪审员  侯素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冯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