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4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井能与李红芳、颜温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682号原告杨井能,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董帅,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芳,女,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颜温和,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杨井能与被告李红芳、颜温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因被告李红芳、颜温和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阎彤审判员杨丽芬人民陪审员蔡秋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