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6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红梅与赵子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梅,赵子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6230号原告张红梅,女,1965年7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毕思远(原告张红梅之子),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被告赵子峰,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梅与被告赵子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梅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红梅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张红梅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张恒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妍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