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小学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145号原告陈某甲,男,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小学学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理人肖某某(系原告陈某甲之母),女,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理人陈某乙(系原告陈某甲之父),男,汉族,仪陇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刘宗伟,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小学,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新村**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陈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滕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蔡洪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