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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与新疆博俊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新疆博俊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525号原告: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茹辛。被告:新疆博俊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醉儒。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博俊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兆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