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扶民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晁宏太与赵相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宏太,赵相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扶民执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晁宏太,男,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赵相娃,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晁宏太与被执行人赵相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的(2013)扶民初字第01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晁宏太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相娃赔偿61677元,并承担诉讼费1373元。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赵相娃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家中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扶民初字第013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锁林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