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丽枝、盛彦卿与黄骅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枝,盛彦卿,黄骅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93号原告刘丽枝,律师,现住黄骅市。原告盛彦卿,公务员,现住黄骅市。被告黄骅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景春,经理。地址:黄骅市建设大街中心路。原告刘丽枝、盛彦卿与被告黄骅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丽枝、盛彦卿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骅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丽枝、盛彦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枝、盛彦卿撤回对被告黄骅市金宇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丽枝、盛彦卿承担。审判长 张文庆审判员 韩永贵审判员 胡德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