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行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凤阁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倴行不字第2号起诉人:周凤阁,退休干部。本院于2015年5月5日收到周凤阁的起诉状,其起诉被告滦南县国土资源局,请求本院对被告滦南县国土资源局无视国家法纪、滥用职权,非法剥夺公民的生存权利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单位核实处理;判令对被告滦南县国土资源局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失、身体上的伤害,应当承担必要的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周凤阁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周凤阁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栋审判员 任佩军审判员 张秀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