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侯燕、杨文松与成都国宏腾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杨文松,男,汉族,1983年9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营山县。原告侯燕,女,汉族,1985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营山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姚,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国宏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吴昊,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瑞,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航,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原告杨文松、侯燕与被告成都国宏腾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文松、侯燕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松、侯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松、侯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1150元,由原告杨文松、侯燕承担。审判员 冉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