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广景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源物中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广景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源物中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79号原告天津市广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天鸿大厦A-2205号。法定代表人郑广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建军,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源物中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昆裕里5号楼7门底商。法定代表人王昌锋,经理。被告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志路1685号1幢。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广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源物中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广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马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