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文君民与朱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君民,朱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131号原告:文君民,男,1973年12月17日生,汉族。被告:朱鹏飞,男,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君民与被告朱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文君民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文君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文君民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予以免交。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孙惠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